服務條款

旅客須知:

本船票是根據“乘客及行李運載服務條款”(“該條款”)而發出。船票一經發出,即代表乘客同意接受該條款之規範。乘客可於(i)承運人的售票處(ii)承運人的網頁 [www.cotaijet.com.mo ] 或(iii)承運人之船上參閱該條款。以下是該條款之摘要,以供閣下參考:
 

1. 本船票只可於票上所示之航線、航行日期及時間使用。除非經承運人允許,本船票不得轉讓他人。
 

2. 此運載合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監管,任何索償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庭判決。
 

3. 如乘客未有取回任何行李,該行李可被保存一個月,有關費用由乘客負責。逾時未取,承運人有絕對權力將其轉售及/或以任何承運人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理,乘客不得向承運人作出任何追究。此外,任何未有人提取的行李內如有容易腐壞之物品,承運人可即時將之處理,而無須負任何責任。
 

4. 除非得到承運人之預先許可,承運人可拒絕讓任何承運人認為身體不適或不適合航行的人士上船。而該人士不得向承運人作出任何索償。
 

5.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、意外或其他並非由承運人引起的原因,以致航程取消、改變、港口改靠或中途換船,承運人不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遺失及/或損壞。
 

6. 承運人無須對乘客任何行李或財物之遺失及/或損壞負責,除非直接因承運人之嚴重疏忽引起。行李或財物之遺失,賠償金額為每公斤港幣20元,每位乘客最多可獲賠償港幣600元。至於乘客行李或財物損壞,每位乘客最高可獲賠償之金額為港幣600元。
 

7. 除非因承運人之疏忽引起,乘客之死亡、受傷或染病,承運人無須負責。承運人之責任應根據在香港適用之雅典公約決定。